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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4日
 京政办发〔1987〕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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