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价标准确定房屋价格。公房所有权单位以房屋折抵投资与其他单位合营企业,须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评定房价。禁止高价买卖公房,禁止以合营为名变相高价买卖公房,禁止倒卖公房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违者,由区、县房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买卖双方(含中间人)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公房被建设单位征用拆除,或调拨给其他单位使用,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征用或无偿调拨者外,应按规定的房价标准,对所有权单位给以合理补偿。
征用拆除或调拨全民所有公房的补偿价款,只准用于房屋建设,或上交同级财政,不准挪作它用。
十二、公房租赁,必须遵守房管机关的各项规定。
(1)除中、小学校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能出租的房屋以外,其他公房均可出租。
(2)出租方须持有《公房所有权证》。单位租房须持有批准文件,个人租房须有本市正式户口。
(3)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租用公房,租赁合同须经房管机关审核同意。
(4)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出租单位需收回房屋自用的,应妥善安置原承租者。租赁合同期满,承租者仍需租用的,应征得出租单位同意,续订合同。
(5)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6)承租者与他人换房,须征得出租单位同意。出租单位应支持承租者合理的换房要求。换房后,要新订租赁合同。
(7)承租者对其租用的公房及设备负有保护责任,除经出租单位同意者外,不得擅自拆改。因擅自拆改或其它过失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的,承租者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8)承租者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者,出租单位有权中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