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
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87〕105号8月20日)
为实施《
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针对林政工作的实施需要,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必须全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细则》、
《条例》和本规定。
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一级防火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负责联防区域的护林防火工作。
三、一级防火区内每千亩林地,营林单位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在重点防火期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临时护林员。
平原地区的防护林,经济林,均按二级防火区管护。
防火区内,禁止在林间、树下堆放秸秆和柴草。
四、各区、县和营林单位的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核定下达,各区、县和营林单位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本市每年林木采伐期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在非采伐期,除特殊情况经市、区、县林业局批准者外,不办理采伐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