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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批复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修改
 《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批复通知
 (〔1987〕厅秘字53号 7月28日)


市公安局:
  你局1987年6月25日(87)京公(法)字512号请示悉。
  所拟《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的修改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批准后的上项条款附发,请依照修改执行。《办法》原第七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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