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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
 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87〕68号 1987年6月8日)


  为充分发挥本市科技和人才优势,促进科技人员支持乡镇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的若干措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政府支持和鼓励北京地区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干部局和市乡镇企业局负责,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派出人员必须有能力、有技术并富于开拓精神;
 (二)派出工作要按照公开号召、自愿报名、领导批准的原则进行;
 (三)派出单位与受援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事先征得派出人员的同意;
 (四)派出期间,派出人员的工资和有关的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奖金和津贴由受援单位负责;
 (五)派出单位要保证派出人员在工资调整、住房分配、技术职务聘任及福利待遇上享受本单位人员的同等待遇;
 (六)派出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服务期限一般为二年,派出单位、受援单位、派出人员三方协商一致,可适当缩短或延长服务期限。在服务期限内、派出人员不能胜任支援乡镇企业工作的,派出单位应负责调换。
 三、受援单位与派出单位按照互惠互利原则签定合同或协议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援助计划的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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