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权使用本单位所创并按规定留成的外汇。
3、实行经费包干制改革的科研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深化改革。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对科技成果宏观社会经济效益的追踪及科学化、定量化考核。要巩固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所内各级责任制和课题承包制。应积极承担横向委托的科技任务,鼓励创收。鼓励这类科研单位与相关配套单位组织各种形式横向联合,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科研生产横向联合体的同等待遇。
鼓励支持经营包干制单位以科技成果、智力、人才支援本市乡镇、农村特别是老区和边穷地区。
4、凡改革成效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并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所长的个人收入,可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收入的1~3倍。
5、探索科研单位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途径。除上述承包经营责任制外,还可试行其它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大的科研机构内部可以划小核算单位。对人员较少、固定资产较小、经营不力、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进行租赁承包的试点。对从事社会公益或农业科研的单位,在经费包干前提下,也可以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五、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
1、支持和鼓励北京地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县办企业、乡镇企业和城区小型企业工作。各单位选派的科技人员必须是有技术、有能力和富于开拓精神的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根据能力可担任技术指导或总工程师、厂长、经理等职务。
受援单位与派出单位应按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要保护派出单位的技术权益,给予合理的报酬和补偿。在派出期间,科技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发给。奖金或津贴由受援单位酌定。派出单位要帮助派出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在工资调整、住房分配、技术职务聘任、公费医疗、子女上学和就业等方面,派出人员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2、各有关单位要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走出科技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政府机构,承包或领办县办企业、乡镇企业和城市小型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对科技人员的这种合理流动,任何单位都应给予支持。单位如确有困难,可与申请合理流动的本人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