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中若干企业建立紧密或半紧密型科研生产联合,逐步发展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
2、少数科研机构可以面向中小、乡镇企业群体,成为其技术开发部门或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3、科研机构与设计、工程和生产单位结合,组成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
4、科研单位为龙头,吸收企业参加,组成以开发、经营新技术、新产品为主的科研先导型企业、企业集团或新技术开发股份公司。
上述组织形式均可按科研生产联合体享受市政府批准的《关于
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市属独立科研机构逐步实行所长负责制及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宏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
1、推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是科研单位的法人代表,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任命(或聘任)。中层干部由所长任命(或聘任)。所长全权负责本单位的业务、财务、分配、人事、中间验试、生产经营等工作。可以参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科研机构的特点,完善内部领导体制。
2、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试行以“三保一挂”(即保社会经济效益、保科研水平、保科研后劲,三保指标完成情况同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为主要内容的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建立健全以科研机构宏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逐步完善科研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促进科研单位更好地面向首都建设。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研单位,相应扩大以下自主权:
(1)有权在单位工资总额或结构工资加奖励基金的范围内,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自行决定内部分配方式。职工原有的工资级别只做为档案工资,在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使用。
(2)有权聘用和拒绝来所工作人员。对不适宜在科研机构工作的人员可以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可以试行“编外”制度。对编外人员、不服从调动人员,可以减发工资,以致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