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
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的若干措施
(京政发〔1987〕47号4月15日)
为具体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推动本市科技体制改革,特规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
近二三年内,要着重发展大中型企业与中央在京的或市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合,使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名、特、优、新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等,建立在可靠的技术进步基础上。市属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主动地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部门联系,争取建立各种形式的紧密或半紧密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推动科研生产联合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结合行业发展需要,认真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科研生产联合体可按市政府批准的《关于
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二、积极稳妥地促进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
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大多数科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在近几年内,都要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其实行紧密联合,成为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在企业、企业集团内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原是法人的,一般应保持法人地位。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继续承担国家、部门下达或委托的科研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继续享受原优惠待遇。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应以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的科研机构为主进行。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必须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逐步推开。切忌用行政手段强行合并;对自愿联合,包括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也不要阻挠。
三、除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外,还可采取以下形式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