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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

  一等奖:能耗达到或低于本市行业先进水平;
  二等奖:能耗达到或低于本市平均先进水平;
  三等奖:能耗高于本市行业平均水平,但低于本企业前3年平均水平。
  本市行业先进水平和平均水平,由企业主管部门按年公布,并报市节能办和财政局备案。

二十一、按一等奖、二等奖计奖的企业,以本年实际单位消耗量低于本市行业平均水平部分计算节约量;按三等奖计奖的企业,以本年实际单位消耗量低于前3年滚动平均消耗的部分计算节约量。节能金额按国家调拨能源价格计算。(节能奖金标准附后)


  车辆节油奖励办法由市节能办、市节油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十二、节能奖金按年考核,分季预提,年终结算。预提奖金按该季度应提取奖金额的80%发放。季度耗能超过定额不能抵补已发奖金时,其差额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扣回。实行节能奖的企业,年终发生盘亏时(扣除合理自然库耗),要从节约额中扣除。


  节能奖金,不纳奖金税。

二十三、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应参与节能奖金分配工作,节能奖金应按节能单位和个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发。

二十四、除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符合《条例》及本规定有关奖励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节能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市经委、市计委同意,擅自外调外销本市计划供应的能源的,由市节能办处以外调外销能源原价20%的罚款。
 (二)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单位,由市节煤办公室按每蒸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的锅炉容量不供应能源。
 (三)已确定烧煤代烧油的油炉,逾期不改,停止供油;未经市节油办公室批准使用的柴油发电机,不供柴油;油耗高,管理不善的单位,减供、缓供直至停止供油。减供、缓供或停止供油,由市节油办公室决定,由供油部门执行。
 (四)逾期继续生产或销售、使用、转移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设备的,由银行停发贷款,由有关专业节能办公室通知供能部门停止供能,并按淘汰产品的售价20%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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