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

  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源消费“最高限额”,由市节能办制定并公布。
  企业要加强用能节能统计、计量等项基础工作,配齐管好计量器具,并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

十、本市计划供应的能源不得外调外销,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调外销时,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计委和市经委批准,并报专业节能办公室备案。

十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不应高于国内先进指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能源部门不予供能。

十二、未经市经委、市计委、市环保局批准,不得在本市新建、扩建耗能高、用水多、污染大的工业项目。

十三、本市城乡居民用电、用水、用煤气(包括天然气)等,一律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各种形式的包费制。

十四、禁止擅自扩大锅炉容量。单位新增或改造锅炉,扩大锅炉蒸发量和耗煤量,须经市节煤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五、严格控制烧油。确定以烧煤代烧油的企业,必须限期改造。新增柴油发电机组,须经市节油办公室批准。

十六、凡属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和供销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停止使用或更新改造。更换下来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置使用。


  机电产品的淘汰、开发、推广,由市机械工业管理局会同有关专业节能办公室归口管理。

十七、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


  市有关部门每年从地方超收分成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全市重点节能措施。
  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市财政局和主管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利率或给予贴息。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还款。社会效益大企业效益小的节能基建拨款改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可按资金来源渠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贴息或豁免本息。

十八、节能效果显著,社会需要量大的节能产品,按市优质产品评审办法审批后,可标明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经国家和市经委签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十九、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符合《条例》十一十二条规定要求,并经市节能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国家和本市关于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和本规定,提取节能奖金。

二十、节能奖金根据企业能源定额实际完成情况,分为3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