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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七、不准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经营;不准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照、标志。
  八、服从管理,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五条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成绩突出的,由管理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营业、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收回营业标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索要高价或欺骗、敲诈乘(顾)客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营业标志或不携带有关证照的。
  三、货运三轮不按规定装载、运输货物或从事客运经营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税金或管理费的。
  五、涂改、伪造、转借营业标志和有关证照,或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经营的。
  六、不遵守运营秩序,欺行霸市的。
  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的,由当地管理站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车辆。对不服从管理,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税务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管理,秉公办事。监督检查时,应先出示证件。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总公司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是本市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行业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并负责对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区、县设立三轮车管理站(必要时可设立若干管理分站),在区、县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行业管理,依据本办法管理本地区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并可根据需要,按地段组织建立若干业务服务点、组。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机关应各司其职,配合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行业管理机关加强管理。对无照经营者的取缔工作,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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