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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失效]

  (2)库房内有四挂(挂保管规则、库房安全规则、库房登记板卡、小黑板)、四摆(摆库房物资账、工具设备账、进库人员登记簿、温湿度登记簿)。
  (3)建立修理室,配齐修理工具和备件。修理室内三挂(挂安全操作规则、武器备件保管要求、油料器材保管规则)、两摆(摆修理武器登记簿、工具备件账)。
  (4)建立技术资料室,室内设三图(仓库平面图、武器分布图、联防图)和仓库各种业务技术资料。
 4、逐步安装现代化管理设施,实现自行报警、自动测湿测温、自动控制门窗开关、自动实施灭火和搬运机械化等。
 三、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人员须按下列要求选配和管理:
 1、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装备库保管人员按下列数额配备:
  (1)城区4至5人;
  (2)郊区(县)5至6人;
 2、有训练基地的区县,其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和军械人员,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训练基地主任负责管理。其他区县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从作训科指定一名责任心、事业心强的参谋专管军械工作,仓库保管人员由作训科负责管理。
 3、仓库保管人员必须专职专责,不得随便调离。
 4、仓库保管员应由政治可靠、思想进步、有文化、素质好、热爱仓库工作的优秀人员担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5、区县人民武装部应经常对仓库保管员进行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教育,开展“红旗库房”和“优秀保管员”评比活动,不断增强保管人员的政治责任感。
 6、各单位应研究制订管理细则和仓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保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认真履行保管员职责,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仓库保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除卫戍区每两年举行一次军械参谋和保管员培训外,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每年组织1至2次业务集训,使保管员达到“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修理)。
 四、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以下10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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