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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1987年3月11日
 京政发〔1987〕28号)


  为切实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确保首都安全,根据中共中央、总参谋部和北京军区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管、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措施,加强对民兵武器保管、使用、管理和维护,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达到以下要求:
 1、仓库安全设施完善配套
  (1)库区周围设围墙和刺丝网,库区内技术区(包括库房、修理间和技术资料室)和生活区严格划分,并在技术区适当位置设立警告标志。
  (2)仓库建值班室,配备防卫、报警和通信设备。做到五挂(挂值班员、保管员、军械参谋职责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红旗库房评比标准)、四摆(摆值班日记、进出库区人员登记簿、库区温湿度登记簿、库区设备工具账)。
  (3)库房门窗牢固,安装报警装置,报警系统灵敏可靠,库门设双锁。
  (4)消防器材按标准配齐,放置有序,性能良好。库区有消防沙池、水井或水池。
  (5)地面库房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定。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测试检修,库区进线设地下电缆,防止高电位引入。
 2.库房能防洪防潮防热防冻
  (1)库区道路平整,排水系统畅通,绿化覆盖率达到要求。
  (2)库房基址、结构合理,起脊库房有顶棚,弹药库房墙体宽度为37厘米以上。
  (3)库房设三道门(安全防护门、通风门、密封门)、三道窗(安全窗、通风窗、密封窗)和缓冲间。门窗防护可靠,密封确实。
  (4)库房无破损、渗漏,温湿度符合要求。
 3、有相应的工具设备和技术资料
  (1)各种搬运机械、开箱、清扫工具、防潮设备、防热设备、仓库办公设备、气象设施等都必须按标准配齐,登记入账,专人使用保管,定期检查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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