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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87〕23号3月6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精神,增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活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企业不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增加创汇,特作以下规定:
 一、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由于产品出口造成留利减少,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后,适当减免调节税和减征所得税(重点出口企业名单由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另下)。其它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由于外贸收购价格低于内销价格而影响企业利润的,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生产企业可视同实现利润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实现利润不足以提取福利、奖励基金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财政核定后予以补贴。集体所有制企业出口机电产品,按内销同类产品利润率计算影响的利润差额,视同计税利润,税前列支工资、奖金问题,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改革企业工资和资金制度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84〕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由于外贸收购价格低于内销价格而影响企业上缴税利的差额,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提取工资增长基金时,可视同上缴(其它挂钩形式比照此原则处理)。
 三、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专项奖励基金数额。凡完成供货计划的企业,地方专项奖励由过去的每提供出口创汇1美元的货源奖励人民币0.01元增加为平均0.02元(增加的0.01元奖励根据产品加工深度拉开档次,具体办法由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另下),由地方财政半年拨付一次,年终结算。此项奖励可用于职工的奖金和福利。完不成供货计划的企业,按全年实际交货量结算,未完成部分1美元扣回人民币0.01元,年终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查,上报市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审批。
 四、出口产品所需原辅材料,首先要按原渠道由物资部门优先供应,物资部门要以地方筹措的短缺物资给予一定支持,补助供应给出口企业。国内解决不了必须进口的原辅材料,由外贸部门首先使用出口收汇中提留的30%进口原材料及零配件用汇,进口供应给出口企业;其次由市统一组织企业用企业留成外汇解决。实行以上办法仍有困难的企业,由市计委、经贸委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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