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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通知
 (京政发〔1987〕1号1月2日)


  在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监督下,1986年市政府的法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标志是:立法步伐加快,执法工作有所加强,法制工作机构有了较大的发展。
  这一年,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针对本市实际情况,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规和自行制定规章共101项,占现行法规、规章总数的1/3,是近几年来本市地方立法数量最多的一年,对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建好和管好城市,维护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法制建设日益发展的需要,市计委、经委、建委、市政管委、科委、商委、公安局、标准计量局、环保局、环卫局、园林局、规划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机械局等16个部门建立了法制处(室),海淀、西城、宣武、丰台、密云等五个区、县政府建立了法制科或法制工作室。这些部门和地区的法制工作机构,积极协助领导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法制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建设。
  当前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是法规、规章还不够完备,不少工作尚未纳入法制轨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改变;法规、规章发布后,宣传教育不广泛、不深入,影响了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七五”期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中提出的法制工作任务,今后必须在立法、执法、普法和法制工作机构等方面全面加强工作。
  1987年法制工作的重点是: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政府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健全法制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做为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继续抓紧抓好法规草案的拟定和规章的制定工作。要以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搞活和建好管好城市、维护社会秩序为重点,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60项,其中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本通知附发的20项规章为重点项目,保证完成。各单位提出的计划、项目,由市政府法规中心综合平衡,另行印发。为了尽快建立起本市的地方法规体系,由市政府法规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法规体系总体规划方案,力争1987年底前完成,作为本市“七五”期间基本建立法规体系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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