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团体的必备条件。
1 、应有与法律、法规不抵触的章程。章程包括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和入会手续、会员的义务和权利、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会费的缴纳和经费的管理,以及会址等方面的内容。章程须经市委、市政府业务主管、归口部门确认。
2 、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
3 、要有市委、市政府业务主管、归口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4 、要设立精干的常设办事机构。
5 、要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地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组建社会团体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 、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要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由同系统、同行业协商组建。由单位组建的,先报请市委、市政府业务主管、归口部门审批,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准予登记并签发登记证后才能成立。
社会学术团体,属于自然科学方面的,由市科协初审,报市科委审批;属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由市社科联初审,报市委宣传部审批。
社会经济团体,包括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机构等,由市经委或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归口部门审批。
社会公益团体,由市民政局审批。
文艺工作团体、体育工作团体和教育卫生方面的社会团体,由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审批。
财政金融方面和其他的社会团体,由市计委或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归口部门审批。
由公民个人或联合发起的社会性的文化艺术、学术研究、社会公益以及联谊性等社会团体,均由市民政局审批。
2 、审批、登记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精神和本规定,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不予登记。
五、原有社会团体的复查。
1 、本规定发布前已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都要进行复查。
2 、复查的主要内容: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是否符合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实际活动内容是否与其宗旨一致。
3 、复查的组织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原批准机关配合。经过审查,对确有必要继续存在又符合全市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按照《
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试行办法》,补发社会团体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