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十月二十九日 京政发[1986]148 号)
为维护市容观瞻,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城区、近郊区主要大街临街楼房的阳台(以下简称阳台),必须按原建筑规格保持完好、整洁。不许围封改装、乱搭乱建。
阳台损坏的,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维修;需要改装的,应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对全栋楼房阳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持整齐美观。
二、使用阳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阳台护栏外侧四周墙壁上吊挂杂物;
2 、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花盆底部不得超出护栏外壁,并须采取防止花盆掉落的安全措施。
3 、在阳台内挂晒的衣物等,不得超出阳台护栏的范围;
4 、在阳台堆放杂物,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执行。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或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经济处罚:
1 、不经批准围封改装或乱搭乱建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