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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菜地基金必须用于菜地开发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1)市、区、县级规划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2)列入市、区、县级规划的菜地保护地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3)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4)蔬菜良种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机械、设备、先进生产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引进。
  (5)蔬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加工贮藏保鲜。
  (6)蔬菜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使用菜地基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拨付:
  (1)属区、县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区、县农业(农林)局或市农工商总公司蔬菜生产管理部门按季编制使用计划,分别报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审查批准,同时抄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一次使用或单项使用菜地基金三十万元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审查批准。
  (2)属市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市农业局按季编制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审查批准。
  (3)市、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批准的菜地基金使用计划拨付款项。
  第九条 市、区、县农业(农林)局应与菜地基金使用单位签订菜地基金使用合同。菜地基金的使用,以短期低息或无息贷款为主,市、区、县无偿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度使用菜地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区、县农业(农林)局或市农工商总公司蔬菜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或市农工商总公司的菜地基金专户。
  菜地基金使用单位应将菜地基金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1)未缴纳菜地基金占用菜地或擅自将菜地改为非菜地,逃避缴纳菜地基金的,通报批评,加收一倍的菜地基金,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菜地的基金的,通报批评,没收其全部违章使用的菜地基金,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全市菜地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解释本办法;市农业局负责菜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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