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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13日)废止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0月13日 京政发[1986]13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保障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征用或使用本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
  第三条 本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1)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菜地保护区的全部耕地。
  (3)与其他农作物轮作,三年内种植过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生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菜地基金缴纳标准:
  (1)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征用近郊区(朝阳区、 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下同)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三万元;征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一万元。
  (2)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电、水、气、热力管线)和中、小学、幼儿园建
设征用菜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会同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用地单位可以按前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3)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近郊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五千元;使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二千元。
  (4)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建设使用菜地的,每亩缴纳一千元。
  (5)临时占用菜地超过六个月的,分别按本条(1)至(4)项规定的应缴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临时占用菜地,不能恢复菜地原貌的,按应缴标准补缴。
  第五条 菜地基金由被征用菜地所在区、县财政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部门凭区、县财政局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地。
  第六条 区、县财政局按季将所收的菜地基金的百分之七十上交市财政局,由市统一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留区、县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安排使用,属市农工商总公司留用的部分,由区、县财政局负责转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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