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计发股息、红利的办法,可只分红不计股息,也可以既分红又计股息。采取只分红不计股息的,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采取分红又计股息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六。
  第十条 股份企业停业或破产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缴纳税金、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

第三章 债券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的债券是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企业向单位和个人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三条 债券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四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每年付给债券持有者利息一次,其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章 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事先填写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乡镇企业须经区县乡镇企业局同意,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然后向开户的专业银行提出申请,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
  二、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宗旨、营业执照的批准机关、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总额。
  发行股票企业还应申明股份总额、发行总金额及每股金额、转让手续、组织领导和管理形式、股息、红利的分配办法及企业亏损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发行债券企业还应申明发行总金额、偿还期限、转让手续和债息的分配办法。
  三、发行股票、债券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现有资产、发行范围数额、资金投向可行性项目落实情况、经济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归还本金的办法及资金来源(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发行股票、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需交验法定审批机关(乡镇企业一百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县主管部门审批)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