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企业和科研单位向原材料基地、本市能源、交通设施和市政府确定的本市三十七个贫困乡、少数民族乡、老革命根据地以及民政部门所属的残疾人福利工厂投资,从联营中分得的利润,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减、免征期满后用所分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
十二、市税务局要根据本市情况,尽快制订本市增值税的征收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有关金融方面
十三、本市各银行每年划出一定的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支持横向联合,主要用于解决有利于推动横向联合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发展名、优、特、新产品和建立原材料、粮食副食基地所需的基金。
十四、工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超过银行规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用于流动资金投资。
十五、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和跨地区直接结算业务,市人民银行要尽快提出实施办法,经总行批准后,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十六、经济联合组织用债券、股票等形式集资,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
有关劳动工资方面
十七、经济联合组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单订计划,按国家规定的招工办法,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招收工人。需从农村招收工人,应报市劳动局审批。
十八、国营企业和集体联合组成的跨地区独立核算的经理联合组织,其职工的工资提取,可参照本市集体企业的办法执行。
十九、本市企业、科研单位派往外省市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可由当地决定;外省市派来本市经济联合组织(包括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技术人员,在工资性收入上给以优惠,其收入不列入联合组织奖金税计税额。
二十、中央、外省市和本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加本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其在联合体内的技术入股、成果应用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可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的专项奖励基金,奖励有关人员,不征奖金税。具体奖励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有关物价方面
二十一、在确保本市零售物价稳定的前提下,经济联合组织各方可以根据互利和减少流通环节的原则,自行确定内部协作价格。联合组织在京出售的目前仍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零售价格允许向下浮动,但不得擅自提价。
有关物资供应方面
二十二、经济联合组织完成国家下达本市的生产、技改、建设等计划所需国家统配物资,按国家下达的物资分配指标,随生产、建设计划如数下达(包括实物)。在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物资分配指标可以互相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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