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
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暂行规定
(九月二十四日 京发[1986]19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第一次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促进横向联合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由关计划方面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本市跨部门经济联合组织下达的专项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及相应的物资指标,由市计委承接,协同有关委办下达并组织实施。大型经济联合组织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报有关委办后,统一纳入市计划。
有关财政税收方面
二、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作为解决重点项目、发展本市急需行业的经济联合组织和承担市重大任务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的部分资金。
三、对出口创汇好,有利于发展本市名、优、特、新产品,有利于资源合理开发,有利用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联营项目的贷款,对承担市科技开发项目和市“星火计划”项目的贷款,地方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贴息。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新增利润免征调节税。宏观经济效益显著的联营项目,其联营各企业原有利润,在国家调减调节税时,本市财政部门予以优先照顾。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以连续三年从其应用技术成果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百分之二十,专项用于该联合体的科技开发。
六、为扩大和外省市的联合,发展本市急需行业,在联合组织的利润分配上,可适当提高外省市投资单位的获利比例。
七、利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联营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全民所有制企业先还贷款,后计缴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税前归还贷款百分之六十,税后归还百分之四十。不同所有制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统贷统还的技措贷款,税前归还百分之八十,税后归还百分之二十。
八、企业以国家资金向经济联合组织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一年;企业和科研单位以自有资金向联合组织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联合组织,这部分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年。
九、企业向外省市转让技术,其年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三十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向本市单位转让技术,年收入在四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四十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十、外省市在我市投资建立的批发市场,第一年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第二年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