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
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
(九月二十三日 京政发[1986]131 号)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市基础设施建设,适应首都发展和人民生产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同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
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
第三条 “四源”建设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非住宅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用量一次性计收,自来水厂建设费按日用水量每吨八百三十元,煤气厂建设费按日用气量每立方米六百元,供热厂建设费按每小时供热量每百万大卡三十五万元,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按日排污水量每吨八百元。
二、住宅(不包括附属设施)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计收,自来水厂每平方米收建设费九元,煤气厂每平方米收建设费二十二元,供热厂每平方米收建设费二十三元,污水处理厂每平方米收建设费八元。
上述“四源”建设费中,自来水、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必须征收;其余两项,用一项收一项,不用不收。
第四条 “四源”建设费征收办法如下:
一、自来水厂、煤气厂和供热厂建设费由北京市公用局征收,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征收。上述部门征收“四源”建设费时,核定应收数额,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提供“四源”设施的协议,由建设单位交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专户管理。
二、“四源”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缴纳。缴纳数额在二十万以下的一次缴清,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在接用“四源”之前可以分期缴纳。“四源”建设费如数缴清后方可接用“四源”。
第五条 征收的“四源”建设费,由北京市计划部门统一安排用于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