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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细则[失效]

  (3)人防工程的风、水、电、暖等设备平面图;
  (4)防空地下室的上层建筑的设备层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和地面建筑立面图

  (5)掘开式、地道式和坑道式人防工程,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
定》编制的竣工图。
  第十一条 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应于汛期前后,对人防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问题,须立即向人防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本细则和各项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机密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工程的性质、位置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情况,妥善保管工程技术档案。机密工程,不得向外部人员开放。参观人防工程,须经人防部门同意。外宾参观人防工程,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8]第5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市人防办公室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安排。
  平时不使用的人防工程,出入口的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应该上锁;没有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的,必须设置管理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严防无关人员擅自进入。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四条 保护人防工程,人人有责。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或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人防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不
得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和通气孔。
  (2)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
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除按各该工程的审批程序分别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外,应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在各区的,须商得当地街道人防办公室同意,报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在各县的,报县人防办公室批准;隶属市级单位的人防工程,由区、县人防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防办公室批准。经批准施工的,应由建设部门采取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
  (3)除经区、县以上人防办公室批准的专用工程外,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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