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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细则[失效]

道人防办公室统一组织维护,或将公共工程分段分配给就近单位(含中央、国务院直属机关)包干维护,所需劳力按国务院国发[1982]1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
“动员城镇职工参加义务劳动,按城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掌握,企业抽调参加人防施工义务劳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用品、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出劳动力有困难的单位,可出资委托人防部门代为组织工力维护,维护管理所需的材料,由区、县人防办公室统筹安排。
  (2)单位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3)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统管的防空地下室(含随其修建的
连接通道),由房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4)凡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八条 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所在的街道或县人防办公室办理人防工程登记,机密工程可直接向市人防办公室办理登记。
  已登记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检查,填写《人防工程登记表》,编制和标写工程编号。
  第九条 新建的人防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区、县人防办公室申请验收和登记(机密工程向市人防办公室申请验收和登记),由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按市人防办公室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暂行)》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填写《人防工程登记表》、编制与标写工程编号;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建设银行不予结清工程款,限期由施工单位修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方准予登记,未经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接收的,由该接收单位按质量要求承担修缮责任。
  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后至本细则颁布前竣工的人防工程,未经人防部门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参照新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申请补办验收手续。
  第十条 新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负责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竣工档案,报街道人防办公室一式两份或县人防办公室一份(机密工程直接报市人防办公室一份):
  (1)标有人防工程位置的1:500(郊区可用1:2000)地形图或不小于1:500的
总平面图;
  (2)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和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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