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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1日)废止

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
 统筹试行办法
 (八月十一日 京政发[1986] 117号)


  为保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是指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按全市统一
规定的统筹项目各项费用(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统筹比
例),以本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并向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统筹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企业应支付的列入统筹项目的职工退休
基金数额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退休、退职职工。
  二、凡本市所属国营企业和中央直属在京的国营企业均纳入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范围(以下简称统筹范围)。全国统一核算或跨省市核算的中央直属在京企业是否列入本市统筹范围,由中央各在京企业主管部决定。
  列入统筹范围企业中的全部固定职工和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实行与固定职工相同的退休、退职办法的其他职工,均属于统筹对象。
  列入统筹范围企业中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轮换工均不属于统筹对象。
  三、统筹的项目
  1、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职后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的生活费。
  (2)企业退休和退职职工每人每月五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3)企业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和《国务
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规定发放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
  (4)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
  2、下列项目不列入统筹,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
  (1)每人每月七元五角的副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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