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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内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发布日期:1991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内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
 (八月一日 京政发 [1986] 109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精神,防止分散建设破坏总体规划,把保护古都风貌同建设现代化城市结合起来,特作如下规定:
  一、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以及其它与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的城市建设,必须遵循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和地区特点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划定改建区(第一批改建区的范围附后),实行成街成片的改建。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或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外,禁止任何单位擅自在改建区以外分散插建楼房。
  二、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三、对已建成的完整楼房区,要保持其规格的完整,禁止任意添建其它房屋。
  四、在改建区以外地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可以新建必要的楼房。
  1、毗邻二栋以上的楼房,经增建可以连片形成完整楼区的地段。
  2、在一个地区为方便群众,新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楼,但新建楼房高
度应与现有建筑物高度相适应;在平房区新建楼房,高度不得超过六米。
  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因特殊情况又符合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在改建区以外的地区新建楼房的,必须具备一定建筑规模,在同一期工程的建设占地面积一般不得小于四公顷。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   城区第一批改建区范围
  一、长安街。包括复兴门至建国门和天安门广场的规划范围。
  二、二环路。包括内城的西、北、东二环路的规划范围。
  三、前三门大街。
  四、北京站附近。包括东单以南以东连接二环路之间所包括的规划范围。
  五、法华寺、金鱼池、陶然亭、闹市口的规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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