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发布日期:1994年7月6日 实施日期:1994年8月1日)废止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
(六月十三日 京政发[1986]85号)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杜绝用水浪费,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地区使用自来水、自备井水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违反市政府有关节约用水的各项规定,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跑、冒、滴、漏等用水浪费者,均按本规则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根据不同情况,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用水外,按其浪费水量处以罚款。
1、用自来水或自备井水做水幕降温直接排放的,按设备能力计算浪费水量,
从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五十倍的罚款。
2、空调、设备冷却水和四千大卡以上冷却机冷却水,未重复使用直接排放的
,按其直接排水量,从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二十倍的罚款。
3、空调和设备冷却水未全部重复循环使用,或未按规定全部回灌,直接排放
的,按其排水量,从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五倍的罚款。
4、未按计划完成或未按计划使用市节水办公室下达的节水措施项目的,从该
项目计划投产使用之日起,按其应节水量处以五倍至十倍的罚款,直至实现措施为止。
5、建筑、市政施工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未装表计量的,按其用水
量,从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五倍至十倍的罚款,直至装表计量为止。
6、因用水管道等设备失修失养造成漏水的,按其漏失水量,从发现其浪费用
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三倍至十倍的罚款,直至修复为止。
7、未取消用水包费制的,按其包费户数,每户每月按十吨计算浪费水量,从
发现其浪费用水的当月月初算起,处以水费五十倍的罚款,直至取消包费制为止。
凡有以上各款违章情况之一,经调查核实,长期以来应用浪费,曾经制止迄未改正的,按其浪费用水时间累积计算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