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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六月十三日 京政发[1986]85号)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城镇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地区使用自来水、自备井水和河水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均按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以节约用水奖励。
  (一)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任务,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
  (二)计划供水指标,逐级核定,落实到基层单位,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
  (三)用水计量仪表齐全,用水原始记录完整、真实。
  (四)定有检查、考核、评比等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实施。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的部分为节水量。节水量的水价为节水金额。
  第五条 节水奖励的奖金,由单位提取的节水奖励基金中开支。节水奖励基金的提取标准:
  (一)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节水奖励基金,按节水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提取。
  (二)商业、服务业、旅游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节水奖励基金,按节水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提取。
  (三)使用自备井水的节水奖励基金,一律按节水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提取。
  第六条 企业提取节水奖励基金,可列入成本(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奖励基金,从行政事业费中提取;专项基金工程节水奖励基金,从专项基金中提取。
  节水奖励基金,专项列支,按季考核提取。节水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本单位对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不征收奖金税。
  第七条 对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节水办公室组织评议、批准,发给一次性节水奖。奖金由浪费用水罚款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中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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