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
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六月五日 京政发[1986]78号)
从一九八一年起,本市对各县分别实行了“定收定支、比例包干”和“收支包干、定额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从一九八三年起,又对各区实行了“定收、定支、定上交(或补助),超收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打破了“统收统支”的局面,扩大了区、县的财权,区、县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财力逐年增加,对发挥区、县政府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改变首都城市和农村面貌起了重要作用。但市对县的“财政包干”体制,原定执行五年,现已到期;对区“一年一定”的包干体制,也需要改善。特别是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原体制中的若干规定需要作相应的改进。从一九八五年起,中央已对本市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使本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与中央对本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财政管理权限和责任,充分调动区、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发挥区、县政府统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六年起,对全市十九个区、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新财政管理体制的各项规定如下:
一、财政收支包干范围及其划分
(一)财政收入包干范围,以现行各区、县管辖的区、县级财政收入范围划定,按税种和有关收入划分为“区县固定收入”和“市、区县共享收入”。
区县固定收入包括:区县属国营企业交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包干利润或承包费;弥补国营企业亏损;预算外国营企业交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交纳的集体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区县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农业税;其他收入等。其中:弥补国营粮食企业的亏损实行“合理库存定额补贴”的办法,以市财政核定的合理库存和亏损定额列入包干基数,执行中超过合理库存增加的亏损部分,由市财政按定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