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清运非
 生活垃圾、渣土收费标准的通知
 (五月十日 京政办发 [1986] 47号)


  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的收费标准,一九八四年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4]36号文件印发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办法的报告》中规定:“由托运单位到垃圾堆放场,运距不足二十公里的每吨收费六元;超过二十公里以上的,每增加一公里运距另加收超程费三角。设垃圾桶的单位,按每月每桶三十六元收费,容器自购”。实行以来,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设施、减少国家财政补贴等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鉴于目前城近郊区的垃圾、渣土全部要转运到远郊,比过去的远距增加一倍以上,清运费用提高了很多,经市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对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的收费标准修订为:
  由托运单位到垃圾堆放场,每吨收费十元,不另收超程费;设垃圾桶的单位,按每月每桶六十元收费,容器自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