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
(四月二十八日 京政发 [1986] 65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和下达一九八六年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本市的执法工作,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现再作如下通知,望认真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必须把执法工作作为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研究布置执法工作,带头检查执法情况,积极支持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工作,保证其严格执法。
二、完善执法工作制度。今后,在制定法规、规章的同时,即应认真研究制定保证法规、规章顺利实施的细则、处罚程序、检查监督办法等配套性制度,逐步做到与法规、规章同时发布。已经公布的法规、规章,执法工作制度不完善的,要迅速完善。市政府法规中心要认真加强执法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制度,使执法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执法人员,组织他们学习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新增执法人员,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执勤。要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执法人员工作守则,明确文明执法具体要求,认真进行考核。要加强执法人员遵纪守法的教育,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监督检查。
四、搞好执法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凡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执法的法规、规章,各执法部门应明确分工,既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权限,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凡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法规、规章,负责部门应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支持。总之,在执法中出现问题时,执法部门之间都应主动及时地协商解决,绝不允许从本位出发,以种种借口,拖延扯皮,贻误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充分发挥执法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市政府各委、办的法制机构,要协助领导和有关局搞好协调工作。
五、加强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法规、规章中规定负责解释工作的部门,应认真对待法规、规章具体应用中的解释工作,对容易引起歧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要认真研究,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解释。除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负责解释工作的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解释均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