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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北京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四月十四日 京政发 [1986] 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冰激凌、雪糕、冰棍、汽水等冷饮食品(以下统称冷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工商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本办法。
  市、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统筹管理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工作,协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食品卫生监督、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生产冷饮食品的,须先经所在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冷饮食品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生产冷饮食品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必要的生产、技术条件。
  2、生产环境和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手段、检验人员、检验场所和质量管理制度。
  对生产冷饮食品的生产条件审查验收具体标准,由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生产冷饮食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产品质量标准和配方投料生产。
  2、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纪录制度。检验纪录应包括生产日期、班次、品种、数
量、批号、检验结果等项内容。
  3、冷饮食品的包装,须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产
品批号。冰棍包装须印有零售价格。
  4、新产品、新品种,须经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5、产品的出厂、销售价格,须报经市物价局审定。
  第五条 冷饮食品销售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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