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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一月二十四日 京政发[1986]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道、排水沟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备、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进水口、出水口及其他排水附属建筑物等市政排水设施(以下简称市政排水设施),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凡由市政工程部门统一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均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污水、废水,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污水监测站负责监测。
  各单位专用排水管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单位或住户新建、改建、扩建、整修专用排水管道,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批准的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市政排水管道相接。单位新建的专用排水管道承担地区排水的,应由使用单位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接管,办理移交手续,按市政排水管道进行管理。
  第五条 雨水、污水分流的市政排水管道,必须分流使用。单位新建专用排水管道,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修建;原有管道,也必须改成雨水、污水分流,污水和废水排入污水管道,雨水和未受污染的冷却、空调水排入雨水管道。
  第六条 加强各种市政排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占压、堵塞、破坏市政排水设施和排水出路;
  禁止在市政排水设施用地范围内修建与市政排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在市政排水设施上堆物堆料;
  禁止在埋有市政排水管道的地面上植树、埋杆等;
  禁止向市政排水沟、排水管道检查井、管道出口、雨水口和排水明沟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渣土和其他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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