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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刹住滥发奖金和利用职权多得奖、多晋级歪风的暂行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刹住滥发奖金和利用职权
 多得奖、多晋级歪风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 京发 [1986] 4号)


  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曾三令五申禁止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但这个问题在一些单位并没有得到解决。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多分奖金,侵占职工晋级指标。这些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职工群众的利益,败坏了改革的声誉,挫伤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补贴的紧急通知》(中办发[1985]6号)
的规定,超规定多发的要清退。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按照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114号)执行。今后各单位不得向领导
机关和有关部门赠送奖金和实物,领导干部除领取完成本职工作应得的奖金外,不得再从分管工作方面领取奖金。
  2、国营企业发放奖金(包括非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实物折款等
。下同)的来源必须是本企业的奖励基金。要坚决执行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1985]财工字第92号)和这个文件的《补充规定》([1985]财工字第235号)。有奖励基金的企业,
可以发奖金,但累计发放奖金达到国家征税规定标准的要缴纳奖金税;没有奖励基金的企业,不准发放奖金。擅自动用其它基金,或抽调所属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资金滥发奖金的,必须追回,上交同级财政。
  3、劳动服务公司、生产合作总社系统企事业职工的奖金来源,按照市劳动局
、税务局《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生产合作总社系统企事业职工基本工资和奖金税前列支的试行办法》([1985]市劳资164号、市税二字207号)中的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集体企业发放奖金只能用本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发放奖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103号)和财政部[1985]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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