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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长途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3月1日)废止

北京市公路长途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京政发〔1985〕164号文件发)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长途客运的管理,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公路长途客运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或个体联户(以下简称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申请:
  (一)单位持上级机关证明,个体或个体联户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明业务范围、车辆情况,管理能力,驾驶员状况、车辆维修条件和行驶路线、班次、站点等情况,经审查批准,发给公路长途客运运营证。
  (二)凭公路长途客运运营证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驾驶员、车辆审验手续。个体和个体联户还要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三)凭(一)(二)项的证明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外省市的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经营进京到发的客运班车,须持其所在地县以上主管机关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运营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京通行证,并按指定的长途客运站点或停车场地停发车辆,按规定缴纳代办费用。
 第四条 公路长途客运的路线、站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设置。营运业务由市长途汽车公司各营运站点代办。
  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运营路线、站点内经营,并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排的行车班次、站点、到发时间运营,使用本市统一的行车路单,做到定路线、定班次、定站点、定时间,计划运输。调整行车班次、站点、到发时间,须经市长途汽车公司代办站点同意,停止运营须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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