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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
 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颁布)


  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 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 实行住宅同文化、 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 《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 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四、 在城区干道范围内进行居住区规划时, 沿街楼房的底层(或二层), 要安排商业、服务业用房。
 五、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实行。
附发:1、《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2、《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3、编制定额指标的几点说明

 附件一: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3万~5万人)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八五年十月
──┬─┬───┬────────────┬─────────────────
系 |序|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统 |号|   |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
──┼─┼───┼─────┼──────┼─────────────────
(一)│ |   |     |      |收6个月~3岁儿童,适龄儿童占总人
儿 | |   |     |      |口3.8%,50%入托,共19座/
童 |1|托儿所|114~152 | 152~190  |千人。建筑6~8平方米/座,用地8
教 | |   |     |      |~10平方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
育 | |   |     |      |25座计)。
  ├─┼───┼─────┼──────┼─────────────────
  | |   |     |      | 收3~6岁儿童,适龄儿童占总人口
  | |   |     |      |4.5%,以60%就近入园计,共
  |2|幼儿园| 216~243 | 270~324 |27座/千人。建筑8~9平方米/座
  | |   |     |      |,用地10~12平方米/座(设
  | |   |     |      |计容量以每班30座计)。
  ├─┼───┼─────┼──────┼─────────────────
  | |   |     |      |共90座/千人。建筑3.6~4平方
  | |   |     |      |米/座,用地8~10平方米/座(设
  | |   |     |      |计容量以每班45座计)。总用地:
  |3|小 学| 324~360 |720~900  |18班为7,500平方米,24班为
  | |   |     |      |8,500平方米,均要求有60米直
  | |   |     |      |跑道。
  ├─┼───┼─────┼──────┼─────────────────
  | |   |     |      |  初中45座/千人,高中及职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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