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
京政发〔1985〕143号文件发布)
一、 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 防治水质污染, 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 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1、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
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引水渠,南旱河,拒马河;
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 潮白河向阳闸以下, 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洵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湾;
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他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标准值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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