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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细则(试行)[失效]

  (三)应报经贸部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商谈和执行政府间经济贸易协定、议定书;
  2、参加政府间的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或贸易混合委员会会议和贸易谈判;
  3、谈判政府间经济技术援助和合作;
  4、参加或举办有关经贸问题的一般性国际会议;
  5、谈判由经贸部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贷款或赠款;
  6、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经济技术展览和在我国举办国际经济技术展览。
  (四) 应报国家科委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商谈省、市、州间的多边和双边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协定和年度执行计划;
  2、执行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3、参加我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科学技术组织举办的国际科学技术学术会议;
  4、在我国举办一般性国际科学技术讨论会;
  5、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科技展览和在我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
  (五)应报文化部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出国和来华的中小型文化艺术团组、 艺术表演、 艺术展览、电影交流、文物考察、一般文物展览、图书展览;
  2、参加或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及其它国际性活动;
  3、开展出版、图书馆等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对外交流活动。
  (六)应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根据国家计划和双边协定,接受和派出留学人员和教师;
  2、参加和举办有关教育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
  (七)应报中联部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有关党与党之间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八)应报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专款安排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和来华人员;
  2、专程看望、慰问在国外留学、进修人员。
  除上述(一)至(八)条所列的出国和来华事项外,其余出国、来华事项均由市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向中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归口部门备案。
  同港澳地区的往来中,属于应报国务院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事项,须由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会签后再行上报;同港英当局和澳葡当局之间的官方往来,须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会签后,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它赴港澳事项中,属于应报中央和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的,由其与港澳工委联系,属于市有权审批的,由市在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后,自行审批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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