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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发布日期:1990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京政发〔1985〕125号文件发)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起,严格实行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场、商店、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以下简称随地乱扔乱倒)。
  二、对随地乱扔乱倒的,要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对随地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废包装物、烟头、纸屑等废弃物者,令其就地清除,并罚款五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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