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关于北京站治安秩序、站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为维护北京站治安秩序和站容环境卫生,保障旅客安全和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旅客和接、送旅客的人员,通勤人员以及车站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指定出入口凭有效票证进出车站;
(2)不准扒车、钻车、跳越站台;不准横穿线路、货场,不准爬越栏杆、围墙;
(3)不准私自开启站内停留的列车车门和车窗;
(4)不准在站前广场、围廊、站内大厅、车站各出入口和通道、楼梯等处随地躺卧;
(5)禁止在站内拣拾废旧物品;
(6)自觉保持站内外环境卫生,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
(7)禁止乱写乱画,以及任意张贴广告和大小字报;
(8)禁止在站前广场、站内大厅、各出入口和旅客通道(含站内线路)等处乱堆、乱放行李物品,禁止乱晾衣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北京站地区管理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站内、外摆摊经商或流动叫卖,不准招揽旅客住宿;严禁高价倒卖车票、站台票和进行其它违法经营活动。
四、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损毁站车器材、设备及运输物资、行李、包裹;不得私制站、车钥匙,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车票、站台票及其它票证。
五、车站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维护站、车秩序和环境卫生,要严格依法管理。工作中要讲究着装、仪表整洁。
六、违反本规定的,公安、工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违反第二条(1)-(5)项,拒不听从车站管理人员劝阻的,公安部门处以三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