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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5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4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京政发〔1985〕109号文件发布)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市容观瞻, 根据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 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 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
  三、 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工程施工时,必须及时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应拆除干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改变使用性质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暂设工程,按违章建设论处。
  四、 施工单位不得占用本单位承建的任何正式工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正式工程安排职工或他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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