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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发布日期:1990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京政发〔1985〕63号文件发布)


  为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市容卫生,改变随地吐痰这种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必须认真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日起,严格实行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商场、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吐痰。
  二、对随地吐痰者,要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擦净痰迹,并处以罚款五角。
  对禁止随地吐痰不力的单位,要比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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