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的设计要美观、大方;语言文字的表述,形象、画面的设计,音乐的选用,要适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习惯,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广告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的,不准发布。
第七条 广告刊户申请刊播、制作广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方可承办。
1. 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刊播或制作广告。
2. 农村专业户有营业执照的凭营业执照,没营业执照的,要有乡政府同意刊播、制作广告的证件。
3. 个体行医广告,须持有区、县卫生局发给的开业执照。
4. 文艺演出广告,须持有文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
5. 各类招生广告,须持有区县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6. 刊播社会广告,须持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对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内容,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1. 标明质量标准的产品,要注明是按某项标准(国家、部、专业和企业标准)生产,并按规定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证明:
涉及人身安全的电器产品,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证明。
2. 中西药品广告,要遵守国家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和没有注册商标的药品不准作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适用和质量合格证明。
3. 食品广告,须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和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质量合格证明。
4. 计量器具商品广告,须持有计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 锅炉、高压容器、消防器材及其它需要加强安全管理的产品广告,必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 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须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 标明著名商标的商品广告,须有著名商标证书的影印件。
7. 获奖产品的广告,须持有获奖证明的影印件,并注明获奖产品的型号、获奖时间、颁奖单位和受奖级别,不得混入未获奖的产品。
标明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产品,须持有部一级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