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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快卫星城建设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加快卫星城建设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
 京政发[1984]102号文件发布)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复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加快卫星城建设,使卫星城起到控制市区规模和带动周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 卫星城的建设由所在县(区)领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卫星城总体规划,具体组织卫星城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二、 卫星城是市区部分功能的延伸,是市区的组成部分,执行市区的政策和规定。
 三、 由市区迁入卫星城的工业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停工损失,可以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当月利润小于发生的费用,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予以退库解决。
 四、 企业的迁建资金,可使用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结余和税后留利,还可向占用企业原址的单位收取搬迁补偿费。企业原址的使用性质应服从统一规划,由规划局审查,报市建委、计委、经委批准。
 五、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迁建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由主管委、办、局和总公司利用统一掌握的折旧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六、 企业在迁建的同时进行污染治理的, 由市安排的环保基建投资和主管局
(总公司)掌握的排污收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 免征建筑税;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用于治理污染和归还搬迁贷款。
 八、 企业自筹迁建资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情低息或贴息贷款。银行按照企业的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期限。企业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用建成投产后实现的利税归还贷款。企业提前还本付息的,剩余的利税留给企业,但以还完贷款后三至六个月为限。不能按期归还的部分,由企业用税后资金归还或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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