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归国家所有,但科研单位对科研成果在有偿合同范围内,拥有使用权与转让权。科研成果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科研单位应积极向市有关部门提出推广转让的建议和方案,对纵向合同任务的科研成果在鉴定后,上级主管部门不及时采用的,科研单位有权在国内进行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止。
3.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招聘所需人员(需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包括从社会上招收合同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科研单位工作的人员。对不适宜科研单位工作的人员可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也允许本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自找单位,对不服从分配的,可适当减发工资。有权对职工进行行政惩处,直至开除。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好上述问题。
4.试点单位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管理经费,合理调剂使用。试点单位纯收入不上交(去年订的上交主管局百分之十的科技基金停止执行)。每年的纯收入经上级核定,转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部分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所占比例,由局(总公司)根据考核结果核定。
5.试点单位要改革内部分配制度。试点单位必须改变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局面,实行按劳分配,把奖励与完成任务情况直接挂钩,对确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允许给以优厚的奖酬,奖酬分配方式由试点单位自行决定,不得平均分配。可实行浮动工资、职务津贴、活工资等。凡实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允许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逐年减少事业费的试点单位,凡今年能减少事业费百分之三十的,其奖励标准,可按上述水平掌握。
6.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级别,晋升面每年可掌握在百分之三。
7.试点单位要做到经费自立,凡收入纳入预算资金统一使用管理,作差额预算管理的,允许免征能源、交通建设费;科研设施自筹投资的建筑,报经批准可以免征建筑税;中间试验产品,新产品纳入市政府各委办计划的,按规定,实行减免税利。银行对于试点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可给予低息贷款。
8.在市属独立科研单位中,有一部分从事新兴技术研究和综合性、开拓性研究的重点科研单位,要加强领导,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可采取董事会的方式,和中央及市有关部门联合管理。
9.大力兴办各种形式联合体。科研单位可以发挥技术优势,与企业、学校、农村专业户等结合,组织各种联营承包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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