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基金”分市级和局(总公司)级。“科技发展基金”的来源:(1)原财政科研事业费;(2)国家科委及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3)市财政及局(总公司)安排用于科技的资金,以及回收的科技费等。
2.对一部分由于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做到经济自立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性质的科研单位,可以采取逐年减少事业费的做法,但从一九八四年起要力争减少事业费百分之三十左右,一九八五年再减少百分之三十左右,一九八六年达到全部取消事业费。
3.试点单位承担国家和上级部门提出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研制任务,一律要签订纵向或横向合同。
4.试点单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
5.专业性、行业性强的科研单位,在条件成熟时,要逐步建成行业(或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
6.试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应按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办理。市科委已与财政、劳动、人事、税务部门共同拟定了本市的实施细则(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的文件已由市科委印发,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各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市属非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性质的科研单位试行“科研基金制”。
属于非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性质的市属独立科研单位,全市共三十个,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其成果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小,收入微薄,在今、明两年全部试行“科研基金制”。具体改革方案如下:
1.凡是试行“科研基金制”的科研单位,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应逐步减少,减少部分转为“科研基金”。
2.科研单位按课题申请基金。基金分市级和局(总公司)级,一般项目可向局(总公司)申请基金。
3.基金主管部门实行招标,择优选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基金主管部门投资购置,具有所有权。
4.提倡上述科研单位创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单位所有,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提成。
三、为适应上述改革的需要,对试点单位进一步放权的措施如下:
1.试点单位可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全权代表科研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实行任期制。副所长、总工程师,由所长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所内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由所长决定。课题组可实行自由组合。所长有权决定本所的业务、财务、人事、中间试验、生产、经营等一切重大工作。有权支配所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