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文革”
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通知
(京政发〔1984〕90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市在落实“文革”中查抄财物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大批问题,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遗留的问题很多,解决好这些问题,仍然是落实政策工作的一项突出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以坚决的态度,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好。凡是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都要不惜时间和精力,认真对待。争取在今年国庆节以前解决一批重点问题,年底前后,把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基本解决。
一、必须认识,查抄财物问题是“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恶果之一。退还查抄财物,为受害者落实政策,是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依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政治大事。任何轻视这项工作的思想,怕麻烦、怕困难以及不愿退出珍贵物品的思想,都是错误的。各级干部必须进一步端正思想,彻底清除“左”的影响,以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国家干部、共产党员要做落实政策的模范。各单位要把妥善解决查抄财物的遗留问题,作为整改、落实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阻碍、干扰落实政策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文革”期间查抄或自交的财物,凡原物还在的,除国家现行规定的违禁物品外,一律退还被抄人或自交人。各收存、收购查抄财物的单位,要组织力量把收存、收购查抄财物的情况彻底搞清。凡有接收清单的,要立即着手,按照清单对现存的财物认真进行清理,造册上报,并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更不准出售。凡物主明确的,随清随退;物主不明的,要根据掌握的资料和有关方面提供的情况,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各收存、收购单位如有隐瞒不报或顶着不办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抄、拿、借、调等方式占用的查抄财物,不论何时经何人批准,均应全部退出;原物丢失、损毁的,要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根据政策,妥善处理。个人占用的查抄财物,凡是主动退出的,可不追究责任;如隐匿不报或拒不退出,经说服教育无效,要强制退出原物,并给予纪律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非商业单位购买的文物、字画、善本图书、珠宝翠钻,要一律无条件地退出;高级家具、高级乐器、贵重生活用品等,被抄人知道下落又要求退还的,也必须退出,归还原主。退出的物品均按原购价退款,购买者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刁难、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