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许企业按“择优”原则,自选对象,扩散零部件及产品,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专业化协作。
2.主机厂和扩散厂在不改变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签订经济合同,建立经济协作关系,各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搞扩散时,要注意环境和规划布局。
3.凡扩散的零部件,经过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增值税或者减免中间税。
4.对扩散的零部件价格可以用投标办法,由协作双方议定。
(十八)组建一批“联合中心”。
为推进生产、技术、流通等方面的协作和联合,要积极筹建一批“联合中心”,例如:模具中心、包装中心、计算机软件中心、贸易中心、工艺协作中心等。各种中心可以是实体性联合,也可以是松散性联合,筹建初期国家在政策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比如模具中心:
1.凡是独立核算的专业性模具厂,可以参照小企业的办法办理。超过小企业标准范围的也可以上报,经市经委、财政局单独审批后比照实行。
2.凡是非独立核算的专业性模具车间,可实行生产承包制,与工厂签订承包合同。在服从本厂模具生产计划安排和保证完成本厂模具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有余力可承接外单位加工模具任务,所得收入归本厂所有,但允许模具车间提取百分之四至七用于职工奖励。此项奖金不受全厂奖金率的限制,完不成本厂任务时不准提奖。
3.按专业化协作原则,将全能厂的模具车间划出组建独立核算的小型专业化模具厂,初建期间,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免工商税的照顾。
四、改革企业领导制度。
(十九)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厂长负责制。
遵照中央关于在京、津、沪、沈四市选一批企业进行厂长负责制试点的要求,从五项整顿工作已经验收合格的企业中选择一批生产经营形势好、领导班子强的企业,进行厂长负责制试点。
五、下放部分管理权限。
(二十)除国务院已明确扩大给企业的十项自主权外,结合市委工业部和市经委的具体情况,再下放以下七项管理权限:
1.下放技术改造计划审批权。
在市计委、经委下达给各总公司(局)年度技术改造资金规模指标内,对项目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城区在三百平米以内、近郊区在五百平米以内、远郊区在一千平米以内、卫星城镇在一千五百平米以内,符合行业技术改造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能源可在总公司(局)指标内自行解决的项目,由各总公司(局)分别与财政局或银行审批,报市经委、计委备案。如发现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经委、计委有权进行协调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