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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二)对十户“自负盈亏”试点企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权限。
  允许十户企业(手表公司除外)运用与利润挂钩的百分之二十工资上浮部分的结余资金,进行自费工资改革,实行浮动升级、职务工资、职务津贴等。
 (三)对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凡固定资产原值在五百万元以下,年利润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可以依照集体企业,向国家上交八级超额累进税和税后的能源交通基金、城市建设费后,由企业自负盈亏,余下利润归企业使用,要分别建立公积金和公益金。
 (四)对集体企业的经济政策,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83〕67号文件,市政府以京政发〔83〕75号文件转发),并明确以下几点:
  1.对集体企业的增长利润(仍以一九八○年为基数)先实行“单减半”,即上交主管部门的资金可以减半。经国家批准后再实行“双减半”,即所得税也减半计征。
  2.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执行“多留少交”的原则,上交主管部门的基金,一般应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包括一、二级公司)。
 (五)对矿务局实行吨煤定额补贴背叛包干和按吨煤工资含量进行奖励的办法。
  补贴定额和递减比例另订,一定几年不变,超亏国家不补,减亏全留企业。国家对矿务局实行上述办法后,矿务局在内部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可以包给职工,包给农民,也可以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合同工、轮换工、承包工办法。实行各种承包制后,矿务局要认真组织好合理开采和保证安全生产。
 (六)科研所要分期分批建立科研所经济责任制。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
  1.科研所必须服从国家的计划安排,各项任务由主管部门与科研所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
  2.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前提下,科研所应有组织地承接外单位的科研任务和技术任务,收取适当报酬。除了财政拔给的事业费外,科研所的纯收入要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审定。科研所要逐步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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